某工商個體戶,2012年注冊,但一直到2019年,一直沒有記賬,也沒有報稅。在申請注銷的時候,發現已經處于非正常戶狀態。如果要注銷,則需要補稅+罰款。
隨后,稅務機關給他算了一筆賬,罰款不菲:從12年注冊到19年總計75個月,補交的稅款51810。五萬多元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可不是小數字了。
一直以來,很多個體戶認為可以不記賬,根本不需要記賬報稅。今天再次強調:個體戶除了按規定記賬,還要在征期結束前進行納稅申報,否則交的罰款比稅多。
政策明文規定 1、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條: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,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 2、征管法第二十二條: 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。 兩條法規清楚的說明:領取了營業執照在15天內,無論是否經營,開不開票,都要設置賬簿,都必須要記賬,都要報稅!否則,不記賬也不報稅,并且還超過6個月都未經營的,將被列入非正常用戶,6個月后營業執照也會被吊銷! 3、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2018年6月公布的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》(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),附件4《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》也對個體工商戶建賬提出了明確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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